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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编 财政 税务

发布时间:2013-10-10  文章来源:路桥图书馆

第一章  财税沿革
 
第一节  古代赋税徭役
 
唐代赋役
 
唐代一夫授田百亩,每年输租2石。年贡甲香、鲛鱼皮。
役有正役、杂役。民役于官府每年不起过20天,不去服役的,每日交绢3尺。
 
宋代赋役
 
宋朝在乡村摊派赋役,基本上有四种方式:一是按田地多寡肥瘠,二是按人丁,三是按乡村主户的户等,四是按家业钱、税钱等划分乡村主户户等的财产标准。
主客户制  宋代户籍统计分主户和客户,主户一般指拥有田地者,而客户一般指佃农。根据纳税额主户分为五等:一、二等为上户;三等为中户;四、五等为下户。第四等户占田30~50亩,纳税一贯,相当750文左右。第五等户占田1~30亩,纳税1~500文。
田  赋  赋税是按田亩计算的。《万历黄岩县志》记载:绍兴十八年(1148),黄岩县有经界田地山涂田1165723亩,夏税紬绢,秋税苗米28932石;还要付役钱。嘉定四年(1211),修复经界,田地山塘1153895亩,夏税紬绢15700疋,秋税苗米38993石,役钱15084贯。
徭  役  劳役是官府强差或强雇男丁承担的工役,宋代的劳役依据差役法,相当重,轮到差役,往往至于破产。代替差役是助役法,百姓出免役、助役之钱,官府雇人服役,但百姓往往出了钱,劳役仍没有免。
丁  盐  真宗咸平三年(1000),台州开始以计丁盐方式征收盐课。此年置黄岩盐监,公署设迂浦(原属灵山乡,今属温岭市新河镇)。
 
明代田赋徭役
 
田  赋  洪武二十四年(1391),黄岩县经量田地山塘11690顷99亩。其中:田9668顷50亩,地1263顷37亩,山667顷58亩,塘91顷72亩。夏税麦1286石,钞551锭2贯,麦粮5382石。秋粮米45075石,秋租米2077石。租钞155锭,税钞586锭,赁钞383锭4贯。
永乐十年(1412),夏税麦1274石,钞54锭2贯,麦苗麦5356石。秋粮米43755石,秋租米19976石。租钞152锭,税钞583锭,赁钞580锭4贯。
成化五年(1469),析官民田地山塘4564顷58亩隶太平县。
弘治实额,官民田地山塘6755顷2亩。夏税麦3716石,钞645锭4贯。秋粮米34570石。钞400锭1贯。
嘉靖(1522~1566)实额,官民田地山塘6885顷25亩。夏税麦3736石,钞651锭4贯。秋粮米34696石。钞398锭1贯。
隆庆五年(1571)丈量成则,田地山塘补额涂田688520亩,麦3736石,内折色2406石;夏税钞银6两5钱,米34696石,秋租钞银3两9钱。官学田867亩,每亩科麦1合3勺,科米1斗7升8合6勺。则田563434亩,每亩折差田8分4厘,科麦3合,科米6升。东南涂田24062亩,岁纳涂田银外,科麦3合,科米6升,抽差田2分7厘,共计抽差田6641亩。则地66764亩,每亩折差田5分,科麦2升4合。则山43656亩,每亩折差田1分。则塘5452二亩,每亩折差田1分,科米4升9合。
万历十年(1582),按照田地用处不同,每亩征银米不同:则田银3分8厘9毫,米2升3合8勺;东南涂田银4分1厘,米2升3合8勺。则地银2分9厘2毫,米2合8勺。则山银1厘8毫。则塘银1分2厘7毫,米1升5合。
盐  税  嘉靖二十年(1541),黄岩盐场(管理今路桥沿海盐灶)每引盐300斤,征银9分。隆庆二年(1568),每引盐允许留余盐70斤,征银1钱4分5厘。
贡  赋  洪武初,岁供:海物石首鱼、鮵鱼、鲻鱼、鲈鱼、螟干、白蟹、泥螺,后悉罢;惟贡茶芽六斤。除此之外,还有岁办和派办。
徭  役  正役。里长,专以催办钱粮追摄公事。里中每10户甲首1名,岁轮1户,应役10年而一周期,谓之正役。官府供应一切取于民,府又取于县,县取于里,里取于甲,从洪武至景泰、天顺不到100年间,供应已经增长了数十倍。特别是坊长,因近县衙,日夕奔走,任务更重更苦。里正坊正上侵于官,下欺于民,民甚苦之。隆庆初(1567),行均平法,民稍苏息,至六年(1572),册革坊长,均为里长。
役银,里甲均平,三办岁一编派,额办银378两5钱5厘5毫,坐办银1200两6钱9分7厘,杂办银2239两9钱4分6厘。
均徭。自兵隶以至门库,凡官府一切均须应役,里五年一差,谓之均徭。均徭由里长挨甲编审,有银差、力差之分,开始时下户与凡有役占者不差,后来尽取之,上户归之于官,谓之空闲,只交银两;中户钱、役交征,十耗七八;下户无逃生之地。中惟耳房、库子最重,应者往往破家。
驿传,每十年一编审,而只应为最重,今议行条鞕法,并征银贮库,民甚便之。
马价:直隶三沟驿银252两,天台县银15两1钱5分。铺陈银25两4钱5分。什物银35两4钱5分。只应银124两2钱1分。力役水夫:赤城驿10名,每名银13两,丹崖驿50名,白峤驿18名,俱每名银12两。充饷水夫6名,银60两。
随粮带征。兵饷,银3063两6钱3分。民壮力役140名,每名银7两2钱,共银1008两,充饷银885两6钱。
一条鞭法  嘉靖四十年(《万历黄岩县志》记隆庆初),庞尚鹏调任浙江巡按,他除了极力打击豪强外,还针对明朝中叶赋役名目繁多、负担不公、实物和劳役征发等弊端,在浙江首先推行里甲均平法(形成后来著名的一条鞭法),办法是以吏代役,岁凡四易,民始息肩,然别差尚仍其旧。庞尚鹏调后,编审时,积猾因缘为奸利。万历初年,浙江巡按御史谢廷杰推行一条鞭法,将役银一概均入田土,定额科征,使贪吏找不到借口。明末更将丁银口米并入田征,从此劳役、丁口不再额外征银。但由于政权更替,未普遍执行,
(参见《万历黄岩县志》、《光绪黄岩县志》)
 
清代赋税
 
顺治三年(1664),台州入清统治。顺治十四年(1657),郑成功一度攻克黄岩县城,嗣后兵马络绎,土木繁兴,无籍恶少附和猾胥奸役鱼肉平民,差田每亩费银二三两,父毙子不得生,兄逃弟不能存,田少者白献于人,田多者逋亡他处(《康熙黄岩县志》)。
顺治十八年(1661),将各项土贡杂办裁减折征(《嘉庆太平县志》)。
康熙十年(1671),黄岩县男丁12703丁,每丁征银1钱8分4厘,征米1升8合8勺;女口9771口,每口科银1分7厘5毫,科米1升5合8勺。
康熙十一年(1672),浙江全省食盐钞银摊入地丁征收。
康熙十二年(1673),自弃荒展复后军储改折裁定全书实征田地每亩科:其中则田银5分1厘,米1升3勺;东南涂田银5分4厘,米2升4勺;则地银2分9厘,米3合3勺;则山:银2厘9毫;则塘银1分3毫,米1升3合2勺。
康熙二十七年(1688)征收运解全书定则,田地山塘亩数科则:则田5177顷,每亩银5分1厘9毫,米1升9合9勺;共收银26904两,米10353石。东南涂田64顷88亩,每亩银5分4厘7毫,米2升6勺;共收银355两,米133石。则地590顷8亩,每亩银2分5厘,米4合5勺;共收银1510两,米401石。则山461顷72亩,每亩银2厘9毫;共收银133两;则塘67顷97亩,每亩银1分6厘9毫,米9合5勺;共收银115两,米64石。
除了田地外,黄岩全县男子成丁12755丁,每丁征银1钱8分4厘,米1升5合8勺。共收银2346两,米201石。食盐课口9809口,每口科银1分7厘5毫,米1升5合8勺;共收银171两,米154石。
合计康熙二十七年,黄岩全县共实征银32661两,实征米11166石。
由于山海平宁,役法清简,民渐归复,但故家强半罢敝,良民无复旧业,而丁银口米田征如故(《康熙黄岩县志》,刘宽修,三十八年刻本)。
康熙三十年(1691),颁行《赋役全书》,钱粮依照明万历年间定数征收。
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将前一年(1711)各地的丁银总额,分摊到田赋中去,大体是地银一两,加丁银一钱。第二年诏:各州县以康熙五十年(1711)编审丁口作为定额,以后续生人丁永不加赋。黄岩县食盐课口10102口,内除原额完赋食盐课口9809口,每口征银1分7厘5毫,共征银171两6钱5分;每口征米1升5合8勺,共征米154石9斗8升。这样除了减轻百姓负担外,还鼓励人口增长。
康熙五十七年(1718),复除里长一切杂役,皆出在官,胥吏无复派累,百姓正粮一完,即可高枕(《嘉庆太平县志》)。
雍正四年(1726),台州丁银摊入地银,每赋1两征丁银1钱4厘5毫。
雍正八年(1730),免除渔税。
乾隆时(1736~1795)摊丁入田已通行全国。二十九年(1764),黄岩全县共实征银34665两,起运银29189两,存留经费银2736两。实征米11847石,漕运月粮给军米2291石,存留米9556石。
丁银同地银合并征收,是封建赋役制度的重大变化。此后,几千年来的人头税不再单独征收;无地的农民、市民不再纳丁银;纳地丁银的人不再服徭役,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束缚有所减轻。
同治元年(1862),浙江巡抚左宗棠奏准台州受太平军兵灾免2年皇粮。
光绪二十四年(1898),黄岩县开征房捐。二十七年(1901),开征酒捐,用以凑抵庚子赔款。杨晨《路桥志略》:“光绪二十七年,因庚子赔款,奉文每两银加钱三百文,每石米加钱三百文,俟赔款付清,所加豁免。”三十年(1904),开始举办统捐。
(录自《光绪黄岩县志》、《民国黄岩县志》等)
 
第二节  民国时期财税
 
1912年(元年)1月,县公署设立财政科。田赋承清制,厘金改为统捐,银两改为银元,契税改称不动产转移税。
1913年,开征印花税、所得捐。
1914年,开征特许牌照税,后改为营业牌照税。
1915年1月,开征屠宰税,课税以猪、牛、羊为限,猪每头税额大洋三角,牛大洋一元,羊大洋二角。5月,开征烟酒税。
1916年,开征店屋捐。
1919年8月,黄岩县自治法规定,凡县籍男性年满20周岁,年纳直接税2元以上,具有选举县议员权利。
1926年,开征卷烟统税。
1927年6月24日,对各级政府机关人员开征所得捐,每月按薪俸征收,税率最低1%,最高8%,用于国民党员的抚恤基金。
1928年7月1日,开征住屋捐,按住屋租价征收10%,征收范围为城镇及驻有警察的乡村出租屋。同时开征店屋捐,按店屋租价征收10%,征收范围为供营业所用的店屋。8月,开征置产捐,按契税的50%征收,随契纸带征。12月,开征渔税,值百抽五。
1929年,开征广告捐,在送印时缴捐。
1930年12月,开征屠宰附捐。
1931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营业税法,开征营业税。
1932年,开征筵席捐,后改为筵席及娱乐捐。10月,路桥二等邮局成立,开始为税收机关代售印花税票,代征所得税。
1933年,田赋废银两制为银元制,当年黄岩县正税银元101352元,附加银元54018元,共计征银元155370元。
1934年,开征学谷捐,按田赋正税的44.6%带征。开征牛场使用费,每只牛征大洋二角。
1936年,开征水利捐,每亩田征六分。
1937年,县税、田赋机构合并,成立县税征收处(1939年7月10日遭日机轰炸,12日移到柏树巷底赵宅办公)。
1941年,成立县税务局。
1942年4月2日,开征战时消费税,凡在辆运销的货物概应征收战时消费税(已征统税或矿产税的货物不征战时消费税)。由海关及各关卡从价征收。30日,县田赋管理处奉令输土地陈报完成,土地面积一律折合市亩(一亩折合0.9216市亩),据以编造户额簿册。
1945年,抗战胜利,台州各县免征田赋1年,停征战时消费税。
1946年6月,开征土地税。
1947年秋季,黄岩县直接税局要征收上一年度商业的所得税额指标计法币200万元。路桥商会派刘治雄、吴春舫、陈耀亚、陈名松代表会同黄岩县商会理事长柯友三和常务理事陈立信出席商讨,张德滋局长同意由商会自行按各业分摊解决,并且要超额以210万元承担。会后,县商会和路桥商会按旧例税收比例办理,即由路桥方面承担十分之六的税银,黄岩方面包括金清、头陀二区在内承担十分之四的税银。
(录自《民国黄岩县志》、《台州市财政志》等)
 
第三节  新中国前期财税
 
1950年2月,开征农业税。4月,撤消原国税、地税机构,统一由县税务局征收。
1951年3月,县财政收支编列省级预算。4月,开征棉纱统销税。
1952年1月,开征工商业税附加。本年,农业税实行查田定产,预算外收入有税收附加、房地产税附加。
1953年,试行商品流通税。农业实行先征(营业税)后购政策。
1954年11月,开征林、木、竹、山农业税;实行“划税分成,支出包干”财政体制;工商业户统一使用税务机关发票。
1956年4月1日,开征渔业税,税率为8%;7月,黄岩县在洪湖乡(现属峰江街道)率先进行建立乡财政基点试验;8月,黄岩县各乡建立一级财政,经费来源于农业税附加7%。11月22日,渔业税改为3%。
1957年1月,恢复征收小商贩所得税。
1958年6月,实施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农业税条例》,废除“累进税制”,改为“比例税制”。本年,渔业税提高到5%。
1959年2月,基层税务所改称财政所。
1960年9月,基层供销社恢复征收所得税。
1961年8月,对农林特产税随售随征的10个品种降低税率;10月,基层财政所改称税务所。
1962年1月,开征集市交易税。8月,提高集市交易税起征点。在交通要冲设立税务检查站。
1963年1月,供销社改为交纳所得税,按39%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体经济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120元,税率7%;最高一级1320元以上,税率62%。
1965年1月,为解决教育经费,农业税附加占正税比例由10%提高到15%。9月15日,集市交易税暂停征收。
1966年6月,农村生产队自产自用产品征税14种减为2种(焚化品、粮食酿酒)。
1967年1月,原规定用于社会主义教育经费的5%农业税附加收入,全部留归各县市作为补助区(镇)、公社、生产大队开展“文化大革命”费用。
1968年,黄岩县全年入库的工商税仅744万元,比1966年下降29%。
1969年9月,黄岩县为台州国营企业税制改革工作试点单位之一。
1970年7月,试行国营企业综合税。
1972年1月,渔业税率再次由5%降为3%,归地方收入,县分成70%,地区分成30%,省不参与分成。本年,国营企业、供销社试行综合税和行业税。
1973年1月,再次简化工商税收制度,全面施行工商税。9月,开展财政税收大检查。
1974年,县试行“收支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适当分成,支出按指标包干,结余留归地方”的财政管理体制。
1983年,县级实行“总额分成”体制。
1984年,第四季度县财政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即“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体制结算。
1992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财政收支划分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省级及其以下均为地方财政。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地方留50%,上交50%。
1994年1月,开始正式实施分税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县级财政收入,主要包括企业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所得税和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鲜花税、屠宰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不含海洋石油资源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专项收入、其他各项收入(含收入退库)。地方财政支出,包括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企业技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险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和其他支出。
 
 
第二章  国家税务
 
第一节  国税机构
 
1994年10月,成立台州市路桥区国税分局,与区地税分局合署办公。1997年9月区国税分局独立行使职能,办公地址设在月河南街120号;2000年从月河南街120号搬迁到金水路1号新办公大楼。2005年4月改名为台州市国家税务局路桥税务分局,内设办公室、监察室、综合业务科、收入核算科(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一科、二科、三科、四科。撤消三个国税所,成立征管分局,下设新桥、金清管理站。
 
路桥区国税分局大楼
第二节  国税税种
 
一、增值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收入占国家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
增值税税率分为四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征收率、零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等也适用征收率。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应税行为,除下述低税、免税等以外,一律适用17%的基本税率,对于烟、酒、奢侈品等特殊货物另通过加征消费税来进行税收负担的调节。为减轻某些行业的税收负担,除基本税率以外,另规定了一档13%的低税率,适用低税率的货物有:农业产品;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上述货物,按13%的低税率计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其中商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4%;工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6%,并且均不得抵扣进项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无论工业还是商业,税率均调整为3%。
二、消费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消费税共有13个档次的税率,最低3%,最高56%。
三、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四、车辆购置税。车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税率为10%,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自用车税率计算:计税价格×10%。计税价格=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进口车税率计算:计税价格×10%。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
五、居民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2009年起暂免征收)。
 
第三节  国税征收
 
路桥国税分局共承担全区21441户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工作,其中内资企业4121户,外资企业139户,分支机构210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378户,个体工商户16971户,各类市场75家。
1997~2009年路桥区国家税收总收入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 份 总收入情况 其  中 平均增幅
增值税 消费税 所得税
1997 22726 20095 1969 290 19.15%
1998 25541 22908 1733 254 12.39%
1999 28927 23940 3909 468 13.25%
2000 45258 33307 7926 2213 56.46%
2001 48237 37633 4998 2917 6.58%
2002 56186 45917 3726 3835 16.48%
2003 68565 57350 2619 6478 22.03%
2004 85282 65014 2805 15239 24.38%
2005 107033 82647 5424 16426 25.50%
2006 139213 102552 6800 26242 30%
2007 178272 117475 7846 48591 28.06%
2008 209353 140168 10057 56735 17.43%
2009 230373 158516 10907 60010 10.04%
注:从1997~2009年共组织国税入库72亿元,平均增幅21.67%。税收征管质量连续5年据全市前列。
 
 
第二章  地方税务
 
第一节  地税机构
 
台州市路桥地方税务局是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的分支机构,亦是路桥区人民政府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机构。1997年9月机构分设后,办公地址:月河南街120号; 2000年迁到路桥金水路1号。2009年分局内设办公室、人事监察科、计划财务科、税政管理科、征收管理科、政策法规科(2002年增设)、规费管理科(2007年)7个科室,一个事业单位,信息中心(2000年增设),其中信息中心、政策法规科、规费管理科因工作需要分别于增设。下辖城区税务分局、新桥税务分局、金清税务分局和稽查局4个分局。
 
路桥区地税局办公大楼
 
第二节  地税税种
 
主要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他地方税种(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烟叶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所课征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而缴纳的所得税,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第三节  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  1996年5月,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更换税务登记证件。2007年末办理税务登记证38001户,其中内资企业7954户、个体工商户29589户、外商投资97户、港澳台商投资66户。2009年末办理税务登记证36045户,其中内资企业8368户、个体工商户27283户、外商投资93户、港澳台商投资70户。
纳税申报  对纳税户实行分片管理,及时催报催缴。2005年下半年,开展网上电子申报报税。至今所有企业都进行网上电子报税。
发票管理  截止2009年上半年,全局已有1043户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占可应用户数的90%,电脑版发票使用量达90多万份。路桥地方税务局所需使用的发票,由台州市财税局统一印制、路桥地方税务局发放和管理。
征管改革  1997年,逐步推行自行申报制度。1999年,实行“税款预储账户”制度;设立各种办税服务窗口的办税大厅。2000年,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改变以销售额单一指标为主的分类标准审批办法,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以及对金融系统、卫生系统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对个体实行“三等九级”管理。2001年,推广“以电核税”标准,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分行业、分等级个体工商户典型测算。2004年实现全区586户A类企业开展网上纳税申报。2007年7月1日将纳税人全面纳入一户通扣缴范围。2008年完善“五费合征”工作;开展个体工业户以电核销标准的调整工作,新标准分4大类、36小类、130多各项目。2009年做好企业股权变更的税收征管工作。
 
第四节  地方税收收入
1997~2009年路桥区地税总收入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 份 总收入情况 其         中 增  幅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1997 11265 2678 2275 3982  
1998 13172 3003 2767 4797 16.93%
1999 15578 4127 3170 5275 18.27%
2000 19298 6559 3871 5783 23.88%
2001 30944 14068 4725 8125 60.35%
2002 36100 11502 7105 11428 16.67%
2003 47059 13291 10382 15511 30.36%
2004 55648 17083 10773 18717 18.25%
2005 60577 17482 12733 18846 8.86%
2006 73069 19737 15471 21933 20.62%
2007 92261 22472 17771 30917 26.27%
2008 104159 18213 21644 37161 12.90%
2009 112997 11823 23169 42855 8.48%
注:2009年地税收入是1997年的10.03倍。
 
 
第五节  税收执法与监督
 
1997年设立税务稽查大队,负责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
1998年4月改名为稽查局。共检查827户,查出有问题户766户,查补入库税款95万元。查处某酒店偷税案,并从中牵连出其它案件5件,共计查补税款95万元。全年累计查处大要案21起,入库工商税收280余万元。
1999年重点查处5家单位,共查出应扣未扣人数1497人次,查补税款142万元。接到群众举报案件29件,查补罚款入库250万元。
2000年,共结案75户,查补入库金额621万元,其中罚款132万元。接群众举报案件31件,结案30件,查补入库金额326万元。
2001年稽查109户,税款724万元。
2002年检查纳税户348户,入库罚款、滞纳金共计1225万元。
2003年审理4起大案,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418.8万元,其中1 案被认定达到涉嫌偷税犯罪标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稽查共查处84起案件,查补税款2327万元。
2004年查处50万元以上的大要案9件,其中100万元以上的大要案4件,移送案件2件,曝光案件11件,入库税款2330万元。
2005年共查企业201户,查补金额1925万元,其中税款1912万元。查处50万元以上的大要案8件,其中100万元以上的大要案6件。移送案件2件,曝光案件11件。 
2006年,重点开展七项税收专项检查,全年共查企业201户,查补入库税款840万元。
2007年,共查企业128家,查补入库税款1082万元。
2008年,根据国内经济形式,责成企业自查为主,开展工业企业、宾馆业、工商银行专项检查,共查企业37户,查补税款1173万元,其中50万元以上案件6项。
2009年对11家旅游公司、10家教育培训机构、18家大型企业在路桥的分支机构、3家大小非减持企业进行检查或责成自查,查补税款600万元。
 
 
第三章  财  政
 
第一节  组织机构
 
区财政局设立于1994年10月。2001年5月,办公地址从区政府行政大楼迁到西路桥大道58号。截止2009年末,内设办公室(挂法规科)、预算综合科(挂社会保障科)、农业农税科、经济建设科、企业科(挂会计管理科、行政许可科)、国有资产管理科、财政监督科(挂绩效评价科)等7个职能科室,还包括区非税收入征管中心、财政项目预结算审核中心、农税征管中心、国有资产管理中心4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代管区会计核算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在职编制人员45名,其中行政编制17名,事业编制28名。
 
第二节  乡镇(街道)财政分成
 
1995年9月,区政府确定乡镇财政机构、人员和职能,乡镇财政所(组)负责组织乡镇一级预算和自筹资金的收入、支出管理工作,乡镇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乡镇政府本级收入全部纳入乡镇财政所(组)统一管理。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乡镇政府可以统筹安排,实行分别记账和核算制度。
1998年7月,核定乡镇(街道)财政支出基数标准。
2002年收入范围包括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征收的企业所得税50%(不含国有企业所得税、港澳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50%、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工商税款滞纳金和补税罚款收入部分,城建税留区部分、农业税全额返还,单独结算。行政区域的国有、大集体企业的税收收入及门征列入区财政收入。收入分成办法,对收入实绩超基数部分,区与一、二、三类乡镇分别按8:2、7.5:2.5、7:3比例分成,收增长100%以上的部分,超收分成比例统一为10%。
2006年7月,出台新的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的支出基数:人员经费支出,行政按人均30000元/年,事业按人均15000元/年定额补助。对行政编制离退休人员和精减人员的工资及生活福利费,全额由区财政负担;公用经费支出,按编制人数核定,人均2000元/年;对已成立社区的,按上一年末该社区所辖居民的户数核定,每百户补助5000元,对未成立社区的,按每居1000元/年实行定额补助。适当增加城建、环卫、社保、支农等转移支付项目。税收超收分成,税收收入范围为增值税25%、营业税、个人所得税40%、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40%,基数为当年税收收入数减去上一年度税收收入数的绝对额;分成系数为当年区级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率在15%以下的其分成系数为1.7,增长率在15%-20%之间的采取固定比例分成其系数为25.5%,增长率在20%以上的其分成系数为1.3。以土地出让净收入区得部分扣除教育基金后为基数,其补助比例为路桥、路北、路南三个街道补助50%,螺洋、桐屿、峰江三个街道补助70%,新桥、横街、金清、蓬街四个镇补助90%。
2009年10月,出台新一轮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对财政收支划分、收入分成办法再次调整。其收入范围按属地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纳入镇(街道)财政收入计算范围(特殊规定除外),包括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支出范围包括镇级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公共安全、教育(不含教育经常性经费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以及镇级其他支出。调整后的支出基数:人员及公用经费按在职人均65000元/年、事业按在职人均48000元/年定额补助,行政编制离退休人员按实有数人均45000元/年定额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各镇(街道)上一年末服务人口(按常住人口计算)即农业人口按每人20元/年,非农人口按每人60元/年实行定额补助。专项转移支付,对已成立社区的,按上一年末该社区所辖居民的户数核定,每百户补助8000元;对未成立社区的,按每居1000元/年实行定额补助。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工作经费,按照上一年末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工作的人数、人员结构,核定其薪酬和保险支出,按50%给予补助。税收分成,超收分成基数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数减去上一年度地方财政收入数的区级留成部分,分成比例为32%;为支持中心镇建设发展,对金清镇超过年初区人代会批准增长率的区留成部分增加20%分成比例。供地项目基础设施补助,以土地出让净收入区得部分扣除土地收益基金和10%教育基金后为基数。补助标准为路桥、路北、路南3个街道供地项目基础设施补助不超过50%,螺洋、桐屿、峰江3个街道补助不超过70%,新桥、横街、蓬街3个镇补助不超过90%,金清镇供地项目基础设施补助100%。
 
第三节  建区以来的财政收入与支出
 
建区后,地方预算内收入由工商税收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资源税及其他工商税),农牧业税类(农业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企业所得税类,国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类,专项收入类、其他收入类、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类、能源交通基金等组成。
支出项目分为一般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一般预算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等事务、灾后恢复重建支出和其他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教育、彩票公益金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等管理事务等。
建区以来财政收入与支出
单位:亿元
年份 财政总收入 其中地方财政收入 财政总支出 备  注
金 额 增长率% 金 额 增长率% 金 额 增长率%  
1994 1.82            
1995 2.35 29.2 1.15 35.1 0.99    
1996 2.73 16.3 1.33 12.9 1.10 10.5  
1997 3.21 17.0 1.57 21.2 1.33 15.1  
1998 3.67 16.5 1.82 20.5 1.52 15.7  
1999 4.35 18.5 2.20 21.2 1.86 14.4  
2000 6.16 41.8 2.94 33.7 2.26 29.8  
2001 8.13 31.9 4.88 65.4 3.11 33.8  
2002 10.23 19.5 5.19 25.7 5.00    
2003 12.77 24.8 6.28 21.2 5.94    
2004 12.68 19.1 7.09 24.6 7.53 6.1 已剔除出口退税部分
2005 18.16 17.9 8.79 13.0 6.32 6.4  
2006 22.26 22.5 10.45 18.9 9.96 18.6  
2007 27.77 24.8 13.31 27.4 20.91 17.6  
2008 32.71 17.8 15.54 16.7 21.41 24.2  
2009 36.12 10.4 17.86 14.9 33.35 10.6  
 
 
第四节  预算外收支
 
全区预算外资金自1993年至1994年末共收入20345万元,总支出16102万元,至1995年末,专户储存累计金额达1亿元。1996年对55家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9月,对43家单位实施重点清理检查,查明存入预算外财政专户8000万元,并对私设“小金库”、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进行纠正。1999年,成立由区长担任组长的路桥区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以清理银行账户、清理票据为重点的“两清”活动;制定《路桥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初步实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以票款分离、收支脱钩为核心内容的“收支两条线”工作目标,全区上交财政专户收入9525万元,支出9038万元。2000年,预算外资金收入1.11亿元,支出1.10亿元。2004年出台《路桥区行政许可收费管理办法》,对全区行政许可收费进行彻底清理,从收费项目、银行账户、收入稽查入手,规范预算资金管理,并实行零基预算制度。2005年1月,出台《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特定经常性专项支出项目、建设性专项支出项目、发展性专项支出项目进行全面规范管理。继续开展账户清理工作,对全区各部门单位上报的885个账户进行核实,撤消70个不符合规定账户。2006年将社会保障基金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在全市率先建立社保预算管理体系。2007年,对教育和文体系统的23家部门单位,首次实行部门预算人大审议制度,对各教管会及直属学校实行预算直编制,提高部门预算透明度。2009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把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国有资本收益等纳入财政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
 
第五节  财政财务管理
 
1994年底,台州市人民政府,对椒江、路桥、黄岩三区实行核定收支、递增上交、增收分成、专项结算的财政管理体制。
1995年,对全区各乡镇(街道)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出台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制度,重点加强支出监督管理,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
1997年,继续贯彻中央适度从紧财政政策,重点强化预算外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对城建、劳动、工商、公安等系统实施重点检查,实施专户储蓄管理70户。严格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全年征收消费调基金(含省市部分)322万元。收回原委托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基建管理职能,对18项基建工程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全年实现基建资金余额580多万元。
1998年8月,在全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至12月底共进行9次政府采购,采购总额782万元,节约财政资金81万元。对公务车辆首次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的“三定”管理。出台《路桥区1998年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清查企业73户,净资产总额2.17亿元。全年共借入国债转贷资金465万元,支持海塘一线建设。
1999年5月开展对台州棉针织厂、台州通用机械厂、台州化工助剂厂等企业改制清算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000年4月成立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配合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从省财政厅借入3000万元周转金,分给各乡镇财政和区农村合作基金会。
2001年,确定区公安分局、农林局和教育局3家单位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使用”的原则编制部门预算,公务员(工作人员)工资、教师工资,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直接拨付制度试点。区级机关改革预算编制方式和编制方法,实行部门预算和“零基预算”。 部门预算由政府各部门编制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收支计划,以基层单位编起,按照预算管理逐级编制,部门审核、汇总下属单位预算和本部位预算,向区财政局提出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建议,经审核后报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同年,实行政府采购资金直拨和编报部门政府采购计划制度,推进政府采购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
2002年制定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全面取消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和农村教育附加费。改变财政资金按性质归口管理的办法,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资金统一编制到资金使用部门,再依照个人部分、公用部分和事业发展部分的顺序核定支出,基本形成“零基预算”体系。2002年1月,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和地方各50%。次年,又调整为中央60%,地方40%。
2003年,部门预算采用“两上两下”程序(一上预算单位报送预算建议数,一下财政部门审核确定预算控制数,二上预算单位修改调整后报送预算草案,二下财政部门批复单位部门预算)。设立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撤销采购中心。将政府采购范围拓展到市政建设工程项目,首次实行网上询价、协议供货制度。6月开始对全区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制度。7月开始,全面取消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和农村教育附加,安排转移支付资金1087万元。
2004年,设立基建核算科,开展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集中支付改革,实行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会计集中核算、集中支付制度。
2005年10月,出台《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建立政府债务编制制度,完善政府债务管理预警机制和监控体系。制订《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规范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管理。
2006年,实行“三控、四压、五保”制度。即:控制支出问题,控制追加预算,控制基建支出;压一般会议支出,压外出考察差旅费,压公车购置,压接待开支;保政权建设,保社会稳定,保公共事业,保城乡统筹发展,保重点需要支出。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道)财政财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对所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统一纳入镇(街道)财政预算统一集中管理,严格执行“支出有预算、开支按标准、审批按程序”制度。建立社保基金综合预算管理,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账户、收支统管”,对所有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和全额事业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全部纳入综合预算,全额上缴财政国库。差额和自收自支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收支管理按单位、项目实行年度决算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国有资产预算编制,资产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2007年,成立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行政事业公务车辆定编清查。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政府收支分类体系由“收入分类”、“支出分类”、“支出经济分类”三部分构成,细化收支综合管理。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对各教管会及直属学校实行预算直编制,各项收支统一编入区级财政预算,实行中小学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村小(教学点)纳入其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代编。对教育和文体系统的23家部门单位,首次实行部门预算人大审议制度。出台《路桥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在全省率先建立财政监督评价委员会制度。
2008年,全面实施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制度。出台《路桥区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实施意见》等制度,在台州九县(市、区)率先开通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软件,建立“资产占有—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三个层次的监管机制,全区 210家行政事业单位(含医院、学校)纳入信息管理系统集中管理。印发《路桥区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机构管理若干意见》,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和引入竞争机制。出台相关办法,首次对公务出差人员实行住宿定点管理,控制出差经费。
2009年,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年初提出“一般性项目支出压缩40%、公务费用支出压缩20%,全年停止购置和更新公务用车”,实现全年财政支出同比压缩4000万元。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全年减、免、缓、停1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累计减轻企业税费负担2.13亿元。出台《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租出借实行公开招租,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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