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编 人 事
发布时间:2013-10-10 文章来源:路桥图书馆
第一章 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1994年底,台州市路桥区党政机构设置21个,其中区委工作机构6个,区政府工作机构15个;核定路桥区区级党政机关行政编制控制数375名。1995年,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关于核定区级党政机关行政编制的通知》,对区委、区纪委、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人大、政协及人民团体的工作机构进行核编,其中区人大核定编制数14名(含专职常委)、区政协16名,区委办公室25名,区委组织部(含区委老干部局)17名,区委宣传部13名,区委统战部11名,区委政法委(内挂司法局编制单列)3名,区纪委(监察局)21名,区府办(增挂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29名,计划和经济委员会(内挂区科学技术局、区物价局)23名,教育文化体育局19名,财政局18名,人事劳动局20名,民政局11名,建设环保局16名,交通局10名,农林水利水产局(农经委)21名,乡镇企业局13名,国内贸易局(粮食局)16名,卫生局11名,计划生育局10名,审计局10名,统计局11名,区总工会6名,共青团区委5名,区妇联6名。
2001年,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批复了《路桥区机构改革方案》。区委机构保留纪委(监察局与其合署办公),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一战线部(民族宗教事务局与其合署办公)、政法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司法局与其合署办公),组建区委、区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与农业林业局合署办公。保留老干部局,由组织部管理。机关党委更名为机关工作委员会,职能并入组织部,对外挂牌。台湾工作办公室(区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为统战部内设机构,对外挂牌。区委区政府信访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局)为区委办公室内设机构,对外挂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既是区委的工作机构,又是区政府的工作机构,挂靠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调整后区委工作机构6个,部门管理机构1个。区政府综合经济部门,不再保留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工业局、物价局),组建发展计划局(对外挂物价局牌子)、工业经济局;保留财政局。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保留交通局;不再保留农业经济局,组建农业林业局;不再保留国内贸易局(粮食局),组建贸易粮食局;不再保留乡镇企业局,其职能并入工业经济局,对外挂中小企业局牌子;水利水产局更名为水利与渔业局;建设局改为市建设规划路桥分局。执法监督部门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社会管理和政务部门保留区政府办公室、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局、审计局;不再保留教育文化体育局,组建教育局、文化体育局;科学技术局改为政府工作部门,列入政府序列;统计局与发展计划局合署办公;组建民族宗教事务局,与区委统战部合署办公;不再保留人事劳动局,组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将民政局承担的农村养老保险、卫生局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划入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原由人事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划入工业经济局,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划入质量技术监督局,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划入卫生局;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职能并入区政府办公室,对外挂牌;法制局职能并入政府办公室,对外挂法制办公室牌子;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并入区政府办公室,对外挂牌;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划归民政局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局改为区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城市管理局改为副科级事业单位,划归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路桥分局;不再保留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其职能划入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组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副科级事业单位,隶属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是区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调整后的区政府共设置工作部门16个(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民族宗教事务局与统战部合署办公,司法局与政法委员会合署办公,列政府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1个。
路桥区级机关行政编制365名,按20%精简后为292名,增加编制8名,共300名。单列管理的政法专项编制中的机关编制,按中央和省规定的比例精简,政法机关总编制由145名减为129名,减少16名。其中法院机关编制由70名减为63名,精简10%;检察院机关编制由53名减为48名,精简10%;司法局机关编制由22名减为18名,精简20%。
2005年,市委办下发〔2005〕27号文件,批准了《台州市路桥区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此次改革区政府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区财政局履行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能,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将区发展计划局改组为区发展改革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承担综合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能;区政府办公室不再保留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其承担的相应职能划入区发展和改革局;将原由区工业经济局管理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区工业经济局承担的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的职能划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区文化体育局;组建体育局,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合署办公;将原由台州市广播电视局路桥分局承担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统一履行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体育等行政管理职能;将区计划生育局更名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与区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调整后,路桥区设政府工作部门17个(区监察局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与统战部合署办公,司法局与政法委员会合署办公,列政府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另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1个。
第二章 公务员管理
1995~2009年公务员基本情况
单位:人
年 份 | 全区机关 | 其中: | |||
党政群机关 | 政法系统 | 乡镇机关 | 垂直管理部门 | ||
1995 | 675 | 320 | 295 | 60 | |
1996 | 1128 | 320 | 354 | 454 | |
1997 | 1563 | 352 | 377 | 431 | 403 |
1998 | 1472 | 369 | 403 | 449 | 270 |
1999 | 1491 | 369 | 403 | 449 | 270 |
2002 | 1616 | 371 | 533 | 433 | 279 |
2003 | 1454 | 350 | 400 | 425 | 279 |
2004 | 1552 | 341 | 529 | 388 | 294 |
2006 | 1734 | 373 | 622 | 405 | 290 |
2007 | 1778 | 394 | 648 | 396 | 291 |
2009 | 1816 | 533 | 692 | 379 | 162 |
考试录用 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提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强调“凡进入业务类公务员队伍,应通过法定考试,公开竞争”。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发《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1994年6月,国家人事部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条例》,省人事厅结合浙江实际情况,于1996年、1997年先后制定出台《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监督办法(试行)》以及与之配套的若干《细则》、《标准》等。1996年,路桥区根据省人事厅文件及相关政策,在全省率先公开招考录用公务员,择优录用了35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区级机关文秘工作人员。至2009年底,招考录用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343名,以特殊职位录用方式录用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5名。
1996~2009年国家公务员录用情况
单位:人
年份 | 录用人数 | 考录 | 年份 | 录用人数 | 考录 | |
1996 | 35 | 35 | 2003 | |||
1997 | 50 | 50 | 2004 | 46 | 46 | |
1998 | 5 | 5 | 2005 | |||
1999 | 2006 | 36 | 31 | |||
2000 | 2007 | 43 | 43 | |||
2001 | 3 | 3 | 2008 | 38 | 38 | |
2002 | 3 | 3 | 2009 | 38 | 38 |
培训教育 建立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是开发国家公务员的智能,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实现高效能的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保证。国家公务员培训学习的成绩和鉴定,是其任职、定级和升降职务的重要依据。
根据1996年11月省人事厅转发国家人事部6月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根据省人事厅有关规定,路桥区主要承担更新知识培训工作。1994年12月开始,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区人事劳动局内设的干部科负责组织进行。1995年,人事部门组织260名机关人员学习五门公务员公共课程,人事部门与组织部共同组织区级机关干部学习普通话和常用英语,配合现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国家公务员过渡,对未达到高中文化程度的133名行政人员进行文化补习。后陆续开展WTO、创新思维、市场经济、法律、依法行政、行政许可法等各类培训,全面提高了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2008年,省里下发《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更新知识培训的通知》(浙人发[2008]112号)文件,根据文件精神,人事部门组织开展了《公共危机管理》培训考试工作,1739人参加考试并全部通过。2009年,组织开展了《组织行为学》培训考试工作,1760人参加考试并全部通过。2009年,组织开展了《法治浙江和和谐社会建设》培训考试工作,1780名参加考试并全部通过。
路桥区公务员1995~2009年度考核情况
单位:人
年份 |
参加考 核人数 |
考核等次 | ||||
优秀 | 称职 | 基本称职 | 不称职 | 不确定 | ||
1995 | 1027 | 128 | 893 | 6 | ||
1997 | 943 | 84 | 795 | 1 | ||
2003 | 1019 | 136 | 842 | 2 | 2 | 8 |
2004 | 908 | 128 | 713 | 1 | 10 | |
2005 | 845 | 122 | 668 | 1 | 1 | 13 |
2006 | 1041 | 152 | 847 | 2 | 8 | |
2007 | 1127 | 202 | 871 | 2 | 6 | |
2008 | 1120 | 205 | 869 | 1 | 2 | 8 |
2009 | 1132 | 202 | 880 | 4 |
第三章 专业技术人员
解放后至文化大革命前,对专业技术干部实行职务任命制,文化大革命期间,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基本取消,70年代之后,逐步恢复。1995年2月,建立了区职称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建了卫生、工程、农业、林业、农机、中学教师、小学教师、统计、工程第二、经济第二等九个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制定了《评审工作程序》、《评审工作纪律》、《评审前资格审查规定》等文件,以此来规范各初评委的评审工作,当年推荐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18名,中级149名;评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74名;办理初定职称223名;发放资格证书317本。1997年起,路桥区出台《关于改革事业单位用人制度考试录用的实施细则》等,规定本区所属的事业单位全面进入,除同性质事业人员、军转干部、毕业研究生可直接进入外,其他人员进事业单位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实行凡进必考。先后组织大中专毕业生、调动人员、复员退伍军人、黄岩分流人员家属等各类人员进事业单位考试40余场次。2004年底,全区共有专业技术人员5293人,其中女性2620人,占49.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770人,占33.4%,大专学历2035人,占38.4%。共有公务员1422人,其中女性238人,占16.7%,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54人,占39.1%,大专学历587人,占41.3 %。2009年底,路桥区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779(教育系统348人,卫生系统24人),中级职称2840人(教育系统1102人,卫生系统181人)。至2010年底,全区正高级职称人员157人,副高级职称1017人,中级职称2945人,初级职称3706人。
第四章 人才工作
人才规划 路桥建区初期的1995年,区里就以1994年人才队伍状况为基础,制定了《路桥区人才工作“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1998年,为适应跨世纪对人才的需求,开展了《路桥区跨世纪发展的人才战略研究(1999-2004)》。2003年,区里又编制了《路桥区2004-2010年人才发展规划》。
人才引进 从建区的1994年至2009年,共引进各类人才25300余人。1997年7月路桥区政府首次在中国日用品商城举办大型人才招聘会,进场招聘的企事业单位150余家,接待各类应聘人才7000余人,当场录用78人。近15年来,区内共举办各类人才招聘会39场次;设摊招聘单位2700多家,接待各类人才34600余人次。每年组团参加市里组织的赴各省市及本省市的综合人才招聘会,经统计,共57次参与,581家次企事业单位参展,推出招聘岗位17000多个,共接待各类人才66000余人,当场录用2300多人。
毕业生就业 1995~2009年,共接收、分配各类大中专毕业生10621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7361人,占69.3%,中专学历3260人,占30.7%。2009年,区政府《转发台州市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路政发〔2009〕41号),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路人劳社〔2009〕48号),在区人才市场设立大学生就业见习登记窗口,力促大学毕业生就业。
人事代理 1995年建区后,人才交流中心开始实施人事代理制度。2003年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首次对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施人事代理,至2009年底共有30多家事业单位150余名新进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委托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代理非公企业人事关系2000余人。累计代理职称评定1200余人次,截至2009年保管档案近11000份。
有形人才市场 1995年上半年,经审批成立路桥区人才交流中心和路桥区人才市场,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不增编制。区人才市场自成立起六易其址,现设在银座街原棉针织厂内。人才市场建有办事大厅和共供80余家用人单位招聘展位的交流大厅(包括楼上厅),每周五晚上举办人才夜市和周日的人才招聘会,还有每季度的大型综合人才招聘会。
人才市场管理 2001年区政府制定出台《路桥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路政发〔2001〕93号),订立人才市场工作制度,公开人才招聘、人事代理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及收费标准。同时成立区人才交流中心党支部,遵照“流动党员管理若干规定”等制度,2009年底,组织关系挂靠人才中心党支部的流动党员还有5人。
路桥区人才网 2004年10月1日路桥区人才网开通运行。网址www.lqrc.gov.cn,设立单位招聘、个人求职、人事代理近十个栏目,为招聘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全天候的免费交流平台。至2009年底,免费注册登记招聘单位1840家,求职人员1360人,免费发布招聘信息4000余条,求职信息1500余条,累计登录网站浏览人员近200万人次。
第五章 工资福利
工资制度改革 解放初期,由于物资匮乏,干部职工实行包干供给制,即供给衣服、食品和一定数量的生活用品,另发少量津贴费。
1953年,进行第一次工资改革。7月,浙江省政府颁发《关于国营企业中供给制工人职员改为工资制待遇的通知》。部分企业生产工人建立六级、七级、八级工资标准,职员建立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国家人员、事业单位试行全国标准津贴,并统一工资分所含食品和品种和数量。到1955年7月,全部实行工资分制。
1956年,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初步建立起按劳取酬的工资制度。主要内容是改革工资制度,改工资分制为货币工资制,按产业统一执行工资标准和工资等级系数。产业工人实行六级、七级、八级岗位工资制;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行职务工资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职务工资制,采用一职数等,等级线上下交叉工资标准,由30个等级组成,并确定本地为二类工资区。
1985年,进行第三次工资改革,全国统一工资标准。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资励工资等部分);企业职工工资参照“浙江省国营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和“新拟工人工资标准等级表”套改,并调整了工资类别地区。
1994年建区起,路桥实行1993年台州市建立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即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科研、卫生、测绘、交通、海洋、水产、文化艺术、体育运动员以及金融等不同类型,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制、技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制和行员等级工资制。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实行职员等级工资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分别设置工资标准。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资机制,主要有三种途径:考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晋升职务(级别)后增加工资,定期调整工资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2年考核称职,可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公务员连续3年考核优秀或连续5年考核称职,可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2006年7月1日起,进行第四次改革,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构成,简化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公务员级别由15个增加到27个,适当加大不同职务、级别的工资差距,形成合理的工资关系,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最高与最低比例为12.4:1(1956年工改为28:1;1985年工改为10.2:1;1993年工改为6.7:1,目前为6.6:1);公务员晋升职务后,相应提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累计两年和五年年度考核合格,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等级。在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同时,相应完善机关工人工资制度。调整机关工人的基本工资结构,取消奖金,简化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岗位工资一项构成。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在制度形式和运行机制上与机关公务员工资制度脱钩,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要求,使工作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相联系。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根据单位类型不同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各类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事项不同的管理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将两年晋升一档工资改为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建立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完善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津补贴 建区起,路桥区津补贴实行国家统一标准,津补贴人均93元。“九三”工改后至1995年3月前,午餐费每人每月按25元发放(含离退休人员),4月调整为每月50元。1996年12月,调整职务(岗位)津贴标准,并将行政职务的正副职分开,在津贴标准上适当拉开档次,人均标准50元。2003年1月,设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补贴,按职务拉开档次,人均增资370元;10月起午餐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九三”工改后至2003年12月,浮动补贴按物价部门公布数发放。2004年1月起,每人每月按35元发放(含离退休人员)。2006年开始逐步规范津补贴,按职务分档执行工作补贴和生活补贴。
奖 金 1993年全市实行年终考核制度,改革奖金制度,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发放年终奖金。同年起,年度考核优秀和称职(合格)工作人员,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按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计发。1997年8月,建立考勤奖,按职务分档,正副职不分,标准为45-60元。2003年7月,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实行月目标考核奖,奖金按职务分档,正副职不分,标准为200-350元。从2005年开始,机关单位开始规范津贴、补贴奖金。
福利待遇 工时与假期制度主要有:度假、探亲假、年休假、产假、病假、事假、婚假、工时和丧假制度等。死亡抚恤制度主要有: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他待遇主要有:夏令清凉饮料费、特殊困难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
绩效工资 2009年,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2009年1月1日起,中国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2009年9月,制定出台《路桥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路政办发[2009]131号),对全区3589名义务阶段教师实行了绩效工资制度。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将现行津贴补贴。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教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留;住房公积金按改革性补贴予以保留;其他省、市、县制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地方性职务和生活补贴、奖金以及学校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全部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离退休待遇 根据国务院通知,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依照离退休时的实际工龄,每工作一年按1元标准增加离退休费。1994年建区后,路桥区根据浙人退〔1993〕37号文件规定和工资制度改革政策,给离休干部发放生活补贴费:红军期间每人每月390元,抗战时期285元,解放战争时期195元。离休干部按同职务在职人员职务(岗位)津贴标准发放离休费。退休人员按规定打折扣后计发,并按职务和工作年限增加退休费。此后,离退休人员每2年增加一次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增加离休费,每月不足25元按25元,退休人员按20元。
1996年,路桥区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月人均60元,生活待遇全年人均提高65.42元。
1997年,调整工资标准,给离退休人员月增加20元。
1998年,全年共办理企业退休(职)164人,并对全区在199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3400名退休(职)人员调整了基本养老金,对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110多人的养老金计发加以调整。
1999年7月,离退休人员月增资约112元。9月13日前将按照1998年全省平均养老金水平再提高15%如数下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
2000年,全年共办理离退休329人,发放各项养老金3262万元。
2001年1月起,离退休人员人均增资约93元,10月起,离退休人员人均再增资约74元。对全区5147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002年1月,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月人均约200元。
2003年1月,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人均约300元,7月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增资约40元。
2003年7月,为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人均55元。
2006年7月,工资制度改革时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已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对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参加在职人员工资套改,7月1日起适当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离休人员按适当高于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分若干职务层次,按各职务层次平均增资额的一定比例增加退休费。具体增资为离休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正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乡(科)级及以下职务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0元。退休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相应调整离退休费计发办法,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的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70%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其 他 省政府规定,从1996年10月起,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享受劳模待遇的先进工作者,下同)和中央军委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和3次以上获省部级劳动模范,退(离)休仍保持荣誉,每人每月享受劳模津贴80元;获2次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含部队军一级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退(离)仍保持荣誉,每人每月享受劳模津贴50元;1956~1964年获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退(离)休时仍保持荣誉,每人每月享受劳模津贴30元。2004年2月,根据浙政办发文件规定,对上述劳模津贴进行调整。(1994年5月,台州地委规定在职劳模也享受一定劳模津贴。)2004年2月调整在职劳模的劳模津贴。
1993年工改后,根据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情况,关注弱势群体,及时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有特殊困难人员补助标准,根据省文件精神,多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