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与读者权益
2013年12月19日
发布时间:2013-12-25 作者:颜益 文章来源:路桥图书馆
图书馆对读者的服务。《办法》规定,图书馆开放时间:省级开放74小时以上,其它市图书馆64小时以上:县(市区)馆56小时以上,根据这些规定,我们细看一下,其实路桥图书馆,作为区级单位,已经远远超过了《办法》所规定的时间,说明我们路桥图书馆对自己的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尽全力满足读者的需要。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我们馆都是正常开放;碰到学生的暑假也是正常全周开放的;因特殊情况闭馆,我们馆也是事先公告,告知读者,避免给他们带来麻烦。因为我们馆是刚新建的,运营不到一年,许多地方还存在着不足。比如书籍不是很充足,但是我们都循序渐进的增加中;比如书目数据库不是很完备,我们也在努力的完善中。我们馆提供的自助借阅,节省读者的时间。但是读者在自助操作时,存在着一点小小的瑕疵,碰到粗心的读者,借阅一,二本书的情况下,一不小心把书借到别人的卡里了,这样容易造成纠纷,如遇到借阅的读者很多时候,希望我们的工作人员能从旁协助一下,或关注一下,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里,使我们的工作顺利开展。
《办法》规定,读者既享有权利,又要履行义务。读者可以免费借阅书刊;免费获得各种文献资料;免费参加各种读者活动;还可以对我们提出意见和建议。而现在许多读者只注重他们享有的权利,而忽视他们应尽的义务。比如我们馆有交纳滞还费的规定,一些读者就不理解,而且表现得很不满,就拿别的兄弟馆说事,作比较。这时,需要我们的工作人员把相关的规定告诉读者,耐心解释,让读者明白。现在,我们收取滞还费,也得到大部分人的认可,但是我们也希望图书馆的领导,也为读者考虑一下,能否相应的延长点借阅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