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行为法律责任解析

文章来源:今日路桥 作者:梁亦慰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7日 

记者:马路给生活带来便利,却也隐藏着危险。每一天,关于各种车祸的新闻提醒着司机和行人共同遵循交通规则。只有远离危险驾驶行为,才能规避车祸风险。邬老师,请您讲解下什么是“危险驾驶行为”?

  邬定伸:“危险驾驶行为”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危险驾驶行为包括酒后驾驶、超速行驶 、闯红灯、强行超车、超员/超载、疲劳驾驶和其他危险驾驶(滥用远光灯)。

  狭义的危险驾驶行为则特指《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这次讲座,我主要针对狭义的“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责任展开。

  记者:危险驾驶行为中的酒后驾驶行为酿成了不少车祸悲剧,那么酒后驾驶行为的分类是怎样的?

  邬定伸:根据我国现行法规:酒后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刑法重点打击的危险驾驶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记者:当事人因酒驾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受他人劝酒后实施酒驾行为,劝酒者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宴会召集人、共饮人是否需要承担呢?

  邬定伸:在这类案件中,受害人一方往往会将其他共饮人诉至法院,请求就自身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从民事侵权的一般法理来看,我们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解劝酒人的民事责任:首先,劝酒引发的人员伤亡是一般侵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无酒后损害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定,故其不属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范畴。只要具备了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有过错的共饮人、劝酒人及组织者就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

  其次,劝酒人承担的是提醒、劝解、照顾和注意义务(未醉与已醉的不同情况)。亲朋之间宴请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其他饮酒者不能恶意劝酒,要有善意的提醒、劝诫甚至照顾的义务。

  最后,从法律责任的分担来看,劝酒人通常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这一点似乎也是清晰明确的。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需负担主要的安全注意义务。若劝酒人和共饮人没有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则需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共饮者存在强迫性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等行为,均会引发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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